在承包土地上能否私自搞房地产开发?

  发布时间:2010-10-08 11:26:48


某山区贫困县郊区村民司富强致富心切,在没有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近两年在自己承包的1.2亩耕地上盖起了二层楼的单家独院四套,除给儿子一套外,其余分别私下出售,获款75万元。不久,又将承包的0.8分山岗薄地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一个开发商。在他的影响下,一些村民纷纷行动,在近百亩土地、荒坡上已盖上了房屋。

最近,当地政府对此进行清理整顿,司富强等村民却想不通:承包给我了,五十年不变,只要土地能变金,俺想咋办就咋办!改革开放搞活,为什么只许农民种地,不许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搞房产开发或者转让?

请问:他们的做法合法吗?说法对吗?又该怎样进行处理?

河南省南召县  赵华鲜

 

 

华鲜提出的问题,随着城、镇郊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规划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在全国较为普遍,而以农村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获得承包权的荒山、林地、草地、耕地,被承包人擅自进行开发的现象屡禁不止,应引起高度关注。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严肃对待。

第一,对未列入城镇规划区的,农民以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获得承包权的耕地、林地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承包户承包了土地,但承包后土地的性质仍然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本集体组织所共有的,并且在承包期内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土地不能造成永久性损害,例如擅自开矿、办砖厂等,特别是不能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是耕地要用于种粮、林地育林、草地种草,若将承包地用于买卖或用于非农业建设,是违反承包法规定的。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已将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划入城镇规划区,并依法批准的,若为统一规划,建设社会公共设施,公共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用地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经过依法批准情况下,被征地农户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征地补偿费可以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偿费就是为失去承包土地后,农户的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直接对承包人或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第三,在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符合总体规划,又不是为公共利益需统一征用的农村集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未按以上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农村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不论是建住宅或是进行非农业建设,都要事先经过乡(镇)、县等政府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后,才能合法利用集体土地,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采用2004828日第二次修正版本。)

南召县人民法院副庭长 王和平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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