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由要账引发争端致人伤害的段某赔偿朱某6万元后,10月8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5月19日下午,唐河县古城乡朱某到段某家索要购车欠款时,与段父发生争吵,段某得信回来后与朱某理论争执,随后发生吵骂厮打,朱某将段某室内茶几掀翻,段某向朱某胸腹部猛踢几脚。朱某被打后头晕腹疼,当天下午到唐河县中医院救治。5月23日,经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朱某右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在案件审理中,段某与朱某自愿达成协议,赔偿朱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朱某放弃段某所欠其车款,不再追究段某民事及刑事责任,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