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劣质玩具致使一男孩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原告为监护不力失贵子痛哭不止,被告因盈小利赔大钱后悔莫及。
审理查明,原告杨玉生、被告陈力旺同住大杨庄,杨玉生5岁男孩杨学在村小学上学前班,陈力旺家住小学旁边,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小卖店,长期无证经营学习用品、玩具和小食品等。2月18日下午,杨学在该小卖店购买两个吹水泡泡带有哨音的 “三无” 劣质品小玩具,结果玩具中的哨片被卡在气管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剖验确认,系其吸入塑料异物、完全堵塞气管、梗塞窒息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无证长期经营“三无”产品,应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原告之子死亡后果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慰抚金等85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