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多次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盗割通信电缆线的被告人王雨右因犯盗窃罪,10月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雨右,系新野县上庄乡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2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5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刑二年,并处罚金300元,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雨右伙同彭某(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樊集乡骆庄村,用剪线钳剪断通信电缆,盗走电缆线80米。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又伙同彭某窜至新野县樊集乡鲍湾村,用剪线钳剪断通信电缆线150米。经鉴定,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共计价值6279元。
经新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雨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通信电缆线价值6279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雨右曾因盗窃多次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接受教训,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影响极大,据此,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