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在自家门前玩耍时,结果天有不测风云,因邻居家正在施工中房子未对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及防范危险措施,致使五岁男孩头部受到伤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施工队与房屋所有人共同赔偿受害人28918.1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上诉后,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9月29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10月,王某某承包了南召县南河店镇上王某两间和朱某四间门面房建筑工程,门面房均为上下两层临街房,施工人员是王某某自己找的。到当年农历11月底,二层全部浇顶后,施工人员又在楼顶临街将圆弧造型做好,随之又在圆弧上边盖了一层塑料布,在上边又盖了一层稻草,并在圆弧两头压上了砖头,用于防冻。到当年农历12月底,因承包人王某某需用塑料布,就让人去揭圆弧造型上所盖的塑料布,但朱某东边第二间房顶上所盖的塑料布由于上冻未被揭掉,当时房子还未完工。2008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二)上午9时 左右,住在朱某东边的五岁小男孩李某某在自家门外玩耍时,其祖父听到外边有人喊“李某某摔倒了”,出屋就看见李某某趴在地上,李某某的祖母正从朱某正在建的第二间门面房前的砖头堆边将李某某抱起,回屋里后发现李某某头顶左侧有个凹坑,当场昏迷,立即被送往南河店镇卫生院,后立即又去南召县人民医院,做脑CT检查后,被告知需动手术,县医院不具备手术条件,当天中午就立即用救护车转送南阳市中心医院救治。后李某某于2008年3月6日出院,支出医疗费用37902.63元。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施工队无资质。经现场勘验,当时李某某玩耍受伤的地方,就是年内在朱某楼顶浇顶造型后,因上冻未将塑料布揭下的圆弧造型下边。李某某起诉后,经现场照片显示,上边仍有塑料布、稻草和砖头。门面房前施工现场与人行道无隔离。且当天上午南召县气象局气象资料显示当天全县平均风力为4-5级。原审被告人上诉后,并未举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被上诉人李某某所受伤害有他伤或自伤可能的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院无法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