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委托DNA鉴定现象增多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10-09 09:58:03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自行委托的DNA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现象日趋增多。桐柏县法院2008年审理以DNA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案件3件,2009年审理5件。由于民事诉讼中对DNA证据规则尚无相关的规定,而DNA样本的提取和分析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家庭伦理关系影响重大,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多由男方进行委托鉴定,以此检验女方是否忠诚及子女与其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二是单方进行鉴定,且被鉴定子女多系未成年人;三是对鉴定结论女方不予认可的居多,且女方以保护子女成长为由,拒不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鉴定;四是男方自行或聘请私家侦探收集所怀疑对象的头发、血液、唾液等样本,将之与子女的样本进行比照鉴定。

由此带来如下危害:一是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危机。一方私自进行亲子鉴定,诱发和助长了夫妻间的不信任情绪;二是给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带来伤害。亲子鉴定必须有未成年人子女的样本,子女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易被忽视和侵犯;三是给他人隐私权带来损害。DNA样本承载着个人独特信息的基因,已逐渐被公认为是个人隐私的深层次内容和核心部分,在未经被检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秘密、欺骗等方式提取和分析DNA样本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对此,该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是慎重启动司法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亲子鉴定的,相关鉴定部门要充分考虑有利未成年人成长等因素,事前征求家庭相关成员的意见。同时,对DNA检材的提取应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对来历不明的样本坚决不予鉴定;二是慎重作出鉴定结论。综合平衡真实血缘的发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DNA取样程序的正当性,对民事诉讼中非法DNA亲子鉴定结论的排除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慎重采用鉴定结论。审判实践中,建议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委托事项、检材的提取、鉴定的依据及采用的技术手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精神,慎重采用鉴定结论。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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