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便宜买赃牛 想发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10-11 08:47:50


明知耕牛是偷来的,却多次购买、销售。1011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海某是淅川县人。20088月、12月,海某从孙某(已判刑)等人手中,分别以1300元、2000元购买价值1600元、7000元的耕牛各1头,以5000元购买价值13000元的耕牛3头。经查证,该5头牛均系孙某等人盗窃所得。2009127日上午,被告人海某到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海某在公安机关退出部分赃款。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海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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