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一般说来,狡猾的犯罪分子不会挑身边的熟人下手,但也有例外。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两起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就是因为盗窃熟人财物而受到了刑事处罚。
案例一: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魏某系同事关系。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与另一同事在魏某家中聚餐后,二人留宿魏某家中。孙某在进入卧室休息时,发现梳妆台下方有一铂金项链,遂将该项链盗走。2010年6月13日下午,孙某将该项链卖给一家回收首饰店时被发现。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铂金项链价值4194元。案发后,赃物追退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赃物已追退并预缴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系熟人。一次张某生病,吴某前来照顾,以出去买菜为由骗得张某家钥匙,并拿出去偷偷配了一把,暗暗等待时机。终于,得知张某夫妻将于2010年5月16日外出旅游,吴某遂于当晚窜至张某家,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防盗门进入卧室,将卧室大衣柜内一只黄金手镯盗走。经价格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9578元。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赃物已追退失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综观以上两个案例,犯罪分子盗窃熟人财物,或者因一时贪念,或者是早有预谋。无论哪种情况,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得手,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因与被害人熟识而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轻信,被害人因放松警惕而疏忽大意;二是因与被害人熟识而容易了解被害人的财产情况,并熟悉被害人家中环境,利于作案。
熟人盗窃,不仅会使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还会对被害人造成感情上的伤害。主审法官提醒大家:防人之心不可无,平时交友一定要慎重,尽量不要在他人面前暴露自己的财产,以免成为他人盗抢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