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以赡养纠纷为主的涉老侵权问题尤为突出。关心、关注、关爱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如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个人的工作实践,谈谈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一些浅见。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面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各民族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劳动和休息权、婚姻自由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享受社会成果发展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目前,社会上较为突出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主要是老年人的被赡养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婚姻自由权、人身权。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既有来自老年人家庭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当的原因。涉及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是家庭生活纠纷,其次是经济纠纷。
二、老年人权益纠纷的特点
(一)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在许多涉老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绝大多数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多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老年权益保障工作机制运行不合理。受街道或单位经济条件制约及认识水平的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运行也不尽合理。因城乡差异、单位差异而导致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增大,形成部分老年人生活相对贫困,从而客观上增加了产生权益纠纷的外部因素。
(三)目前老年人权益纠纷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目的。不论是人身关系纠纷还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往往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努力营造尊老爱老的法治氛围
对虐待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法律上给予谴责和制裁,以保障老年人在愉快、温暖、祥和的环境中安度晚年。以审理案件为依托,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同时,通过法律咨询、就地开庭、庭审教育等方式,表明国家法律对保障老年人权益问题的态度,表明人民法院尽力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决心,让社会都知道老年人所应有的权益,从源头上减少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发生。针对大多数老年人年龄偏大、行动不便、不懂程序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举办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到敬老院、干休所慰问,为老年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
(二)建立老年合议庭,实施司法救助
积极协调人大、政法委等部门,建立老年合议庭。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对老年人有爱心的审判员担任老年合议庭成员,聘请辖区内有知名度的人士和有影响力的老年人参加陪审。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些老年当事人的民事案件特别是赡养纠纷案件多,家庭矛盾比较突出,处理得好坏,对社会稳定、家庭和谐、老年当事人的今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让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老年人打得起官司,维护老年人的基本诉权。针对体弱多病、高龄、行动不便老年人,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开庭审理的办法,到老年当事人家中或村委会等案发地办案,方便老年人。
(三)注重调解,实行 “三优先”制度
老年人权益纠纷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情况较复杂反复,常常是刚代理诉讼,又提出撤诉。运用调解的方式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既避免了严重侵权事件的发生,避免了老年人的诉讼之苦,又保护了老年人的家庭关系,容易被纠纷双方所接受。因此,在处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处理中,要特别注重调解,寓情于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当事人重新生活在一起,注重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克服“法律胜诉、心情败诉”现象。
涉老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老年人往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走上法庭起诉自己的亲属。而且,老年人体力精力和财力处于劣势,时间等不起也拖不起。在立案、审理和执行各个环节都要坚持“三优先”、“两快”原则,即立案、审理、执行优先和快审快结。对于赡养类案件,在起诉时明确告知老年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在结案后主动提起执行或移送执行局执行,确保其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实现,解决实际问题,解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