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军人的婚姻状况,不仅涉及军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幸福,还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对军人婚姻,我国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2010年8月14日,河南省唐河法院昝岗法庭收到一封起诉状,原告为一现役军人,因夫妻感情破裂,经部队调解无效后,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在服役期间,被告不能善待双亲,经常生气并引发打架。今年6月份探亲期间,被告曾持刀将原告头部砍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受理后,张庭长高度重视,及时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被告随即提交了答辩状:同意离婚,但孩子由被告抚养。
通过原、被告的诉状和答辩状,可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初步确定调查方向之后,张庭长立即组织全庭干警向了解案情的原、被告家属及亲戚调查、走访,发现原告父母对被告的意见特别大,尤其是在孩子的喂养问题上(因被告婚前就患有乙肝,原告父母担心其孙子被感染不让被告抚养,被告作为人母则坚决要抚喂养孩子),再加上一些生活琐事及被告将原告砍伤,导致家庭关系恶化,双方怨恨进一步加深。
国庆节前原告探亲回来,要求提前开庭。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前提下,10月2日,全庭人员放弃休假时间,组织开庭。庭审查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二人的婚姻关系不能维持,关键是被告和公婆不能和睦相处。庭审后,基于维护军人利益的考虑,决定邀请人民陪审员穆高杰参与调解。通过人民陪审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全体干警的努力,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原告父母道歉,并表示今后将代夫行孝。被告的诚意得到原告及原告父母的谅解,双方冰释前嫌。原告于10月3日即上交撤诉申请书,一场涉军婚姻纠纷在全体干警及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