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申请执行40多天,你们就为我执行回了这16万保命钱,感谢法院,感谢法官!”国庆节前一天,当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将16万元执行款交到瘫痪在床的申请执行人张晓东手中时,张晓东激动万分,连连感谢法院为他讨回了保命钱。
好心帮忙出意外
时间回溯到2006年2月24日下午5时许,南阳市齿轮厂职工苏某下班后发现钥匙忘在家里,就喊来相识不久的张晓东一起到家中帮忙取钥匙。热心的张晓东找来晾衣服的电线绳系在腰间,从三楼楼顶沿外墙向下,不料在下楼过程中,电线绳突然断落,张晓东重重地摔倒楼下,当即被送入中建七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晓东腰椎暴裂骨折并骨髓损伤,双下肢软瘫,左踝关节骨折。后经多家医院手术治疗,仍瘫痪不能行走,经法医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后来,双方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深受伤害的张晓东将苏某诉至卧龙区法院。
诉讼维权获支持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张晓东为帮苏某取钥匙从楼顶系绳而下,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自己坠楼致残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晓东为被告苏某的利益采取危险行为,苏某未加以制止或帮助采取安全措施,而是积极协助原告实施危险行为,客观上有一定过错,对原告受伤应承担40%责任。因原告在该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原告张晓东损失114726元。
原告张晓东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苏某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上诉人张晓东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行为危险性的认识严重不足,贸然行事,存在明显过错,其应负事件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苏某自己的钥匙忘在室内,找张晓东帮忙,本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措施,却疏忽大意支持帮助张晓东从楼顶沿外墙向下攀爬,虽然用电线系在腰间,但却未起到保险作用,对张晓东的伤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以原被告之间按6:4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妥。经重新计算,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各项损失的40%即148942元。上诉人因伤致残,精神上承受一定的痛苦,结合双方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遂判决苏某支付张晓东各项损失158942元。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诉讼费免于交纳。
快速执行解困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苏某没有按时履行判决书判定的义务。而此时,张晓东的生活陷入困境,本人瘫痪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无奈离开南阳市回到农村老家居住,由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张晓东于8月3日向卧龙区法院申请执行。
卧龙区法院受理后,于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执行人员了解到张晓东的实际困难后,十分同情他的处境,很快制定了执行方案,决心依法尽快执结案件。执行人员首先对被执行人苏某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苏某因企业改制,一直在外地打工,在南阳市国资委有其身份置换金2万元尚未支取;苏某在南阳市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产。查明情况后,参与执行的同志多次找被执行人的父母、两个哥哥做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从天理、国法及人情的角度出发,努力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一开始,被执行方抵触情绪较大,对保全查封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系其父亲以女儿的名义所集资的房产,并提供了几份证人证言。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态度逐渐转变。因有政策规定职工的身份置换金的支取必须由本人到场签字,执行人员又做苏某的工作,最终苏某同意回来签字,并和法院的同志们一起到国资委支取了2万元的现金。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又主动联系买主,将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并将变卖房产的15万元现金交到法院,法院亦及时解除对苏某房产的查封,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该案标的款165296元全部执行到位。
9 月30 日中午,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赶到宛城区黄台岗乡张晓东的家中,将16万余元的保命钱送到张晓东手中,并鼓励他振作起来,增强生活的信心。张晓东手捧现金,连连道谢,感谢法院快速执行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