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许多年轻人扎堆结婚,商家也竞相开展“庆国庆”“清仓处理”等营销活动,饭店、超市生意火爆。好多商家既不主动提供发票,还借口“包桌不开发票”、“搞活动不开发票”、“特价商品不开发票”、“发票用完了”等种种理由,拒开发票。甚至在平时,也有部分商家开具假发票,出具用过的发票,借来发票,或者干脆说“没有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发生经营行为,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作为消费凭证,对于消费者的维权、税务部门的执法都是重要的证据。如果商家拒给发票,则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逃税违法行为。顾客买单,商家开发票,这是商家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的权利。索取发票既是监督国家税收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消费者不索要发票,不仅纵容了商家的违法行为,而且等于放弃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极易落入商家的消费“陷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切经营活动要在法制轨道上进行。为此,商家应放眼长远,别只盯面前蝇头小利,始终坚持合法经营、取信于民,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消费者应养成主动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更应积极宣传税法,与公安等其他部门联合,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让违法者做到“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有效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