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0-10-13 09:02:29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进步,保险意识在逐步加强。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人民都会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予以保险。当我们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向侵权者索要赔偿也可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2010101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理赔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货物损失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715,二辆挂大货车从新野王广东省鹤山市运送原告陈何鹏的棉纱30.336吨,总价值185049.60元。当车行驶在至雁山高速公路途中车辆侧翻失火。事故发生后,原告陈何鹏及时向广东省雁山市公安消防大队直属中队报警,同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对此事故进行了查勘及定损,认定该事故属保险责任,并经该公司理算拟赔付货物损失6万元。2009729,被告对该事故的理赔数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作了理赔请示。另查明,原告的货物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其中主险保险定额和附加险保险金额分别为6万元,总保险费3000元。保险期自200975201074至。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原告的货物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并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了保费,故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货物损失经保险公司理算拟赔付6万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付货物损失6万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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