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怀疑他人盗窃电动车为名,索要钱财并非法拘禁他人的被告人陈林,犯非法拘禁罪,10月1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陈林,系新野县新甸铺人。201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林伙同翟某、彭某(均另案处理),以周某盗窃翟某某的电动车为名,到新野县城关镇陵南区找到周某,对周某进行殴打,迫使其承认盗窃翟某某的电动车,并向其索要人民币5000元。周某拿不出现金,陈林、翟某、彭某三人就以周某的一台电脑、两部手机作为抵押。随后陈林、翟某又将周某带至新野县城西白河滩、朝阳路、卧龙宾馆等处,对其威胁殴打,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十多个小时,3月26日上午周某的母亲拿给陈林现金4000元后,才放周某离开。陈林将现金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陈林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