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门口被盗走 买卖双方共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15 09:28:43


幼儿在门口玩耍,却被卖与千里之外的他乡,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历经一年之久,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不仅被罚高额的罚金,并且将会在监狱里渡过漫长的十余年,同时收买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也将服刑八个月。 2010101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张廷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陈轩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韩学振犯收买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廷虎,河南省长葛市人;被告人陈轩吉,天津市大港区人,因犯盗窃罪于19981月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6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学振,天津市大港区人。20099月份,被告人韩学振告诉在天津市大港油田天然气公司干保安的被告人张廷虎,自己想收养一小孩,后被告人张廷虎谎称有一小孩父母不愿收养,找到被告人韩学振,通过被告人陈轩吉中间联络,韩学振先后二次共给张廷虎10000元。20091021日下午,被告人张廷虎、陈轩吉驾驶摩托车窜至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东乱庄7组林良广家门口附近,看见林良广一人在外玩耍遂将其抱走。20091023日,张廷虎将林良广带至天津市卖给韩学振,后韩学振在陈轩吉在场的情况下又给张廷虎20000元,二人分肥。期间,陈轩吉以其母看病为由,向被告人韩学振又借得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轩吉、韩学振分别于2010222日、20102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大港分局西派出所抓获。

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廷虎、陈轩吉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韩学振收买被拐卖人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三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陈轩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学振对该买收的儿童无虐待行为,无阻碍解救,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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