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载客危害大,媒体已屡有曝光。但有人仍然不吸取教训,结果获刑一年六个月,赔款27万余元。2010年10月1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正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红玉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2045.70元。
2010年5月13日17时23分,在新野县城郊乡齐马庄村老孟沙场路口处,被告人王正远驾驶豫RXJ365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乘坐人李虎云从三轮摩托车上摔下,造成李虎云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得得重大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正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虎云在事故中无责任。另查明,被害人李虎云生于1987年7月1日,系城镇居民,与其母邱红玉共同生活;案发后,被告人王正远家属支付邱红玉丧葬费等共计30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远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规定载人并牵引车辆,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正远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红玉丧葬费14614.50元,死亡赔偿金287431.20元,共计302045.70元,扣除已付的30000元,下余272045.70元。被告人王正远案发后能够积极救助被害人,且能够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遂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