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旭、丁春二人一时起歹念,伸手抢夺别人金项链。10月18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10年6月22日19时许,丁旭驾驶两轮摩托驮载丁春从唐河县城返回苍台。行驶至上屯镇南高庄路段某面粉厂附近时时,看到骑电动同向行驶的秦某顿生抢夺歹念,遂将秦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夺下,秦某大声呼救,秦某丈夫杨某闻声从面粉厂出来,随后杨某和其侄子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进行追赶并及时报案,之后丁旭、丁春二人被抓获。该黄金项链价值4875元。6月23日,丁旭的亲属主动赔偿秦某经济损失8000元,秦某请求法院对丁旭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丁旭、丁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案发后丁旭、丁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系初犯,且丁旭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属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