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半夜要找小姐,遭到别人善意拒绝后竟致人轻伤,结果落了个赔人损失又获刑的下场。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2009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云阳镇小关村居民赵×(另案处理)、云阳镇老城居委会居民赵××一起到云阳大关菜市场吃饭,遇到在云阳开理发店的皇后乡红旗村村民黄××。被告人冯某某即上前问黄××索要理发店女服务员的电话号码,遭到黄××的拒绝。被告人冯某某遂与赵×、赵××一起上前殴打黄××,致黄××第七、九肋骨骨折,右面部、腹部、右大腿多处受伤。被人劝开后,赵×、赵××又用砖块将黄××的摩托车砸坏。经法医鉴定:黄××胸部损伤造成第七、九肋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
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赵×、赵××与黄××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黄××经济损失15000元整,被害人予以撤诉。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