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匡焕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社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军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匡焕利,河南新野县人,2008年5月20日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社飞,河南新野县人;被告人李军磊,河南邓州市人。1.201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匡焕利、马社飞伙同杨舒(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9组,盗走王延丽家价值600元的母山羊一只,得赃款500余元分肥。2.2010年5月2日晚,被告人匡焕利、马社飞伙同杨舒、朱海峰、白燕(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由被告人李军磊驾驶三轮车窜至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11组,盗走李恩祥家价值3585元的榨油机及配件,随后又盗走该村李烨家地里价值350元的洋葱,得款900余元分肥。3.2010年5月3日晚,被告人匡焕利、马社飞伙同白燕(另案处理)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高中,盗走王桐益价值1500元的三只母山羊,得赃款900余元分肥。4.2010年5月5日晚,被告人匡焕利、马社飞伙同杨舒、白燕驾驶面包车窜至新野县城郊乡官碾村,盗走马兵家的80元的旧自行车2辆及价值280元双扇铁门一对,得款140余元分肥。5.201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匡焕利、马社飞伙同白燕、朱海峰、亚延(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窜至新野县新甸铺南津湾滩桃园,盗走王敬全的护房内家孩子5317元的抽沙机、潜水泵、落地扇、水带等物品,得赃款860余元分肥。案发后,被告人李军磊退赔赃款3935元。被盗的落地电扇、水带、双扇铁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焕利、马社飞、李军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匡焕利、马社飞各参与盗窃五起,价值11712元;被告人李军磊参与盗窃一起,价值393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匡焕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磊能积极退赃且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