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母可以不抚养子女吗?

  发布时间:2010-10-19 17:12:51


编辑同志:

老家邻居张XX年近40岁,妻子病故后撇下一男(大学在读),二女(一个初中、一个小学)。六年前与X洁结婚,婚后与张XX一起抚养张XX的三个孩子。由于双方感情发生矛盾,最近,X洁提出离婚,并提出不抚养男方子女的请求,而男方家境贫困,无力继续供养三个孩子的生活和读书。请问,X洁的诉讼请求合法吗?

——赵法

赵法同志: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的再婚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由此形成了抚养关系后,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适应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上述规定是在婚姻关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存在的情况下适用,你来信中所提到的离婚案件当事人X洁提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不再继续抚养张XX的子女的请求,可依据19931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过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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