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跨省盗窃案,被告人陈利发盗窃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陈利发,湖北省襄樊市人。201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陈利发伙同台学华、陈发全、(二人已判刑)驾车窜至新野县五星镇安发花炮厂生活区,将程安达、高尚森、台子柏、陈中洲、陈亮朗等人存放的花炮(含炮马线)盗走。同年2月26日,被告物品分别在新野县南关和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上陈村起获。经鉴定,被盗花炮价值11184元。案发后,台学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24100元。被告人陈利发于2010年8月12日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经河南省烟花炮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该批涉案花炮不符合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利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经鉴定,该批涉案花炮含有烟花爆竹生产中禁止含有的氯酸盐成分,系不合格产品,南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陈利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积极缴纳罚金,被告人台学华又已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