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法院提高五种能力做好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0-10-20 10:30:52


截止发稿,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今年审结各类案件1495件,其中调解、撤诉1345件,占90%以上。谈及这些,院长谢云龙告诉笔者,调解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只有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才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平安社会。

该院在司法实践中体会到,调解能力是调解人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从事调解工作的知识、才能、品德、作风和方法的总和。多年来,他们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典型引路、以老带新等途径,探讨总结出调解人员必须具备的五种工作能力。

取信能力。调解人员作为主持调解的角色,必须具有却当事人所信任、依赖和尊重、崇敬的形象,特别是遇到当事人送礼、求情甚至下跪等各种情况时,调解人既要婉言谢绝,维护好自己的形象,又要善于将其思想、情绪、态度引导到依法合理解决纠纷上来,帮他们找回尊严,重新审视自己的诉讼请求,冷静听取调解人对案事件的分析和法律解释,使当事人对案事件的处理有一个理性和客观的态度,确保调解工作在积极、坦诚、平和的氛围中进行。

平衡能力。调解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调解方案只有兼顾各方利益,才能让当事人都接受。一方面运用宣泄法和疏导法,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话说完,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平衡当事人的心态。另方面,在当事人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出现较大反差时,帮助当事人算好经济利益账和物力消耗账,矫正其不良心态,做到心理平衡和利益平衡,促使当事人发自内心接受调解。

释明能力。释明能力是调解人员准确释明事实和法律的能力,通过释明,提高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的正确理解,缩小双方之间认识上的差距,为调解提供恰当平台。充分恰当的释明可有效地减少当事人诉讼的盲目性,提高依法维权的自觉性。释明不能过头,一般不直接将处理结果告诉当事人,否则可能失去调解的余地。同时要把握好时机,过早过晚有时会对当事人情绪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招致贻误调解的最佳火候。

掌控能力。调解是在细致地做人的思想工作,思想工作做好了,调解就有了坚实的基础;调解人员必须有心理掌控能力,既要了解当事人的疑惑、狭隘、抗拒、悲观、逆反、期待等不同心理状态,又要运用察言观色、欲速则速、欲缓则缓、刚柔相济、冷暖适度、将计就计、迂回暗示等方法步骤,将双方争执的标的和心理要求调整到合理状态,达到谅解理解、忍让谦让、求大同小异、定纷止争之目的。在双方都有让步心理的前提下,提出调解人的意见,在双方基本满意后,不适时机地促使签订协议,或实际履行协议。

语言能力。调解是一门说话的艺术,不会说话的人做不好调解工作。调解人员的语言是丰富多彩的,既有法律语言,又有百姓语言,说话力争大众化、明朗化和通俗化,尤其是讲法律条款更要通俗易懂。同时,说话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和因地而异。如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表达意见时,要采取明确语言;当某些调解信息不宜明确表达或为了照顾当事人的自尊时,可采取含蓄语言;为了打破僵持局面,缓解冲突,调和气氛,可用幽默语言;对有错不认、蛮横无理的人要采用震撼语言;对老实人、弱者、配合纠纷的人,要用同情、安慰、鼓励、表扬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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