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不赡养九旬老人 法院和谐调解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10-21 12:01:27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确定的义务。1020日上午,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到案发地公开调解了一起九十岁老太诉四个子女不赡养纠纷案,并当庭进行了调解。旁听群众达300余人。经调解四被告自2010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元,每年的1231日前付清当年费用,使原告的生活有了保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称赞。

原告芦荣,女,九十岁,系新野县人。原告与其丈夫陈定文共生育子女四人,长女陈丁,长子陈甲、次子陈乙,三子陈丙,现均已成家。1974年分家时,原告芦桂荣在随被告陈乙生活。1977年丈夫陈定文去世。之后,被告陈甲、陈丙每年看望过原告,但原、被告均未就赡养一事商量具体意见。被告陈甲、陈丙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为此,原告以四被告未给赡养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义务。另查明,原告现分有耕地2亩,由被告陈乙负责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生育有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原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原告年纪较大,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四个子女对原告均有赡养的义务。现原告请求四被告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50元,符合本地生活标准,原告请求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四被告均担,因原告生育子女四人,应由四人凭票据分担。原告请求随被告陈乙生活,因原告愿随谁生活由原告自主选择,现被告陈乙也同意随其生活,应尊重老人的意见。经法庭调解四被告表示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此案调解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既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法制,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