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社旗县兴隆镇的刘长立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7月12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减轻于2005年5月29日被释放。可是他却不思悔改,2010年10月20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4日,南阳市公安局干警王红星,社旗县公安局干警刘军、刘恒、魏建军、胡沛、黄金幸在
刘长立家依法对寻衅滋事的刘某抓捕时,被告人刘长立暴力阻挠,并将干警王红星、魏建军的衣服撕破,将干警齐恒的手抓伤。
社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长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长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有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