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损坏财物案件,被告人马有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6年3月29日夜,李庆安、李庆友(均另案处理)为实施报复伙同被告人马有槐窜至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西白河滩,将同村村民张云泉、张子虎所种的707棵杨树拦腰砍断。经鉴定,被毁杨树价值19796元。案发后,李庆安、李庆友共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被害人不再请求被告人马有槐予以赔偿。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有槐故意损害公民财物,价值197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