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增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10月20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执行局根据执行异议当事人的申请,就赵卫平、沈占亭与内乡县内乡县金城宾馆借款纠纷一案中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并从当地陪审团库中抽取成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听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异议人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称,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下发的(2008)内法执字第209-1、211-1、209—2、211—2号裁定书,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并查封、拍卖异议人的财产是错误的。其理由:1、(2008)内法执字第209—1、211—1号执行裁定书至今未向异议人送达,异议人不应当成为被执行主体;2、(2008)内法执字第209—2、211-2号执行裁定书超标的查封。3、209—3、211-3号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裁定书,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聆听了审理经过,对庭审做了详细的记录,并按照庭审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庭后合议,并向审判长提交了书面意见。
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陪审团的意见,合议后认为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内乡县金城宾馆的开办单位,自己以内乡县金城宾馆的名义对外发包,进行承包经营,收取经营者承包费,无偿接受被执行人内乡县金城宾馆的财产,并且在内乡县金城宾馆中止承包时接受了内乡县金城宾馆的债权债务,因此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是正确的。法律文书留置送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所查封的房产在拍卖裁定书内已限定了拍卖物的数量,并未明显超标的执行,且适用法律正确,异议人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南阳鑫源南阳鑫源黄金有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一致表示,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执行听证会,公开了执行过程,规范了执行行为,有利于保证各方听证参加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有助于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