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有一火锅店欲以2万元转让给张某。与我为邻的另一家火锅店老板王某知道后,说为扩大生意欲出2.2万元买下我的火锅店。因此,我明确拒绝了张某。随后,王某找借口不与我签订转让合同,最终,我只得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别人。请问,我可以要王某赔偿低价转让饭店的损失吗?
读者:赵强
赵强读者:
你可以要求王某赔偿低价转让饭店的损失,王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本案看,王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你进行恶意的磋商,致使你与张某的协商未能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王某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