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妪诉亲儿 法院调解修亲情

  发布时间:2010-10-26 10:06:19


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狮子庄村的张某,今年八十有三,养育四男二女,儿孙满堂,本该是安度晚年的时候。2009年患患场大病之后,生活不能自理,二儿子和四儿子据不尽赡养义务,二儿子并把张某在医院住院期间参加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所报销款2150元据为己有,张某无奈之下把这两个儿子起诉到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丈夫生育四男二女六个子女,其丈夫于1987年去世。原告的两个女儿早年出嫁,二被告结婚后也与原告分家另过,未尽赡养义务。原告长期以来一直随其单身的长子及三子共同生活至今。2009年底,原告患脑栓塞到县保健医院治疗,二被告同原告的其他子女共同出钱为原告进行了治疗,但未能痊愈即出院回家。原告出院后需继续用药治疗,生活起居需人照顾、护理。住院费按新农合报销款2150元由被告二儿子持有,并被告拒绝支付老人的医药费和赡养费。

张某的二儿子年近六旬,已有子孙,即将面临养老的问题,经法官的说服教育,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二被告依法应履行给付原告赡养费的义务。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且有病需继续治疗,二被告有义务给付一定的护理费及医疗费。张某的两个儿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好好赡养老人,迷失的亲情得到了修复。

将法院调解张某与两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告医疗费报销款2150元系子女们共同兑付给原告的,被告应将该款给付原告,由原告支配。原告生育子女六人,护理义务应由六人共同履行。经过本院酌定护理费每月1200元,由二被告每月各负担200元。原告自200912月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凭相关医疗费手续,由二被告各负担六分之一。二被告即时履行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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