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抢劫合伙抢夺 多次作恶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0-10-26 10:11:42


自己骑摩托车于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他人,之后又与他人合伙多次驾驶摩托车专门抢夺女子佩戴的黄金项链,一天作案竟达2次之多,其疯狂程度令人发指。102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良有期徒刑十四年;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朱明有期徒刑八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林、李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并没收作案工具。

200982115时许,被告人陈良驾驶自己的洛嘉110型红色弯梁摩托车窜至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铁路桥附近,将骑电动车的女青年巩某拦截,先将电动车推倒,后抢包,在巩某不给的情况下,被告人陈良即对巩某实施威胁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之后,将包抢走。包内装有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现金1300元等物品。后因被告人陈良发现被人追赶,将包内现金取出,包随手丢弃。案发后赃款全部挥霍。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653元。之后,被告人陈良、朱明预谋后,由朱明驾驶自己的红色轻骑125型摩托车带着陈良,分别于200995(当日作案2次)、7日、22日,10513日(当日作案2次)上午,先后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北关高杆灯、公路局拌料站附近、湍河一桥东头、大桥乡公路养护道班南、西关万德隆南门附近、金世纪超市门口、方圆快捷酒店附近,趁被害人不备之机,陈良将佩戴在被害人时某、张某、李某、郑某、滕某、王某、曾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二人得逞后,又窜至南阳市梅溪路,将抢时某、张某、李某、郑某的项链以低价销赃于被告人王林、李方母女,将抢滕某、王某、曾某的项链以低价销赃于被告人陈景。共计获赃款8400元,二人分肥。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时某、张某、李某、郑某、滕某、王某、曾某被抢项链的价值依次分别是3300元、2128元、3928元、2232元、2637元、3096元、3197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良、朱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飞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林、李方、陈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良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因抢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良、朱明一年内驾驶机动车辆,飞车抢夺作案七次,且抢夺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林、李方、陈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