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屋后住知根知底,设计偷邻居罚金领刑

  发布时间:2010-10-26 10:18:30


住在同一个村子,同一个村民小组,不是互帮互助,在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却想方设法去偷窃邻居,10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2008122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同胡××(另案处理)事先预谋后,将邻居张××骗到自己家中看电视,由胡××趁张××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用携带的钳子等工具将张××屋中两个带锁木箱撬开,盗走现金3260元。案发后,二人通过本村村民王××退赔张××现金3300元。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参与退赔被害方的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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