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去外地旅游,朋友刘某托我帮他买一块玉。在一正规商店,我花2000元钱买了一块,商店也出具了信誉证。后朋友刘某发现这块玉是假的,我们遂找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论是这块玉是仅值几十元的假货。朋友刘某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请问,帮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是否承担责任?
读者:赵强
赵强同志:
你朋友刘某委托你购买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是否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关键要看你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本案看,你肯定不存在故意的主观态度,至于你是否有重大过失,从你购买物品是在正规商店,并且索要了信誉证来看,你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你作为受托人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你的朋友刘某进行赔偿的义务,你朋友只能自己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