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县两级法院联手执行和解一起祖坟转让款不当得利案

  发布时间:2010-10-27 15:17:12


南阳市中级法院、桐柏县法院经过调和,最终于1026日上午促使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握手言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5.5万元的不当得利款。高某某领到5.5万元执行款后,激动万分,感谢两级法院为其主持了公道,维护了合法权益。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系族家兄弟,双方先辈均葬在桐柏县城关镇东环村小王庄组。200847日,高某某与高某经协商同意将坟地转让给他人,获得转让费及赔偿款为18万元。双方还商定,用其中的3万元作为迁坟费用,其余15万元以高某某的名义存入月河镇信用社。20084月,高某未经高某某同意分四次将该款取走。

纠纷发生后,高某某以高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共同协商将自家坟地转让给他人,获取的转让费、赔偿款应为该坟地所有人共有。原被告系该坟地的所有人和实际转让人,坟地转让费和赔偿款应由两家平分,原告高某某应获取其中的75000元,遂依法判决高某返还高某某15万元存款中的7.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高某拒不履行判决。20091216日,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某以种种理由推诿。2010131日,桐柏法院将高某拘留15天,高某仍不履行。622日,桐柏法院将高某一处房产进行委托评估。高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市中院指令桐柏法院对该不当得利案进行再审。市中院立案庭以过复查,认定桐柏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与桐柏法院执行局本着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目的,多次到被执行人高某处作矛盾化解工作。特别是在国庆节期间,市中院领导得知被执行人高某有一定威望的亲属回家探亲之际,放弃节假日休息找到执行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和解工作,最终以高某某主动放弃2万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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