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强奸幼女,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刑期六年。
201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将本村九岁幼女陈娟(化名)拉到自己家中,对陈娟进行强奸。在这个过程中,陈娟的父亲前来寻找自己的女儿,被告人陈某某怕事情败露,用一只手掐着陈娟的脖子,另一只手捂着陈娟的嘴,由于陈某某掐被害人脖子的行为,致使陈娟出现窒息现象。当被害人的父亲进到陈某某屋里,发现其女儿下身赤裸,便与被告人厮打起来。后被告人逃跑,在追撵过程中将被害人父亲两只胳膊咬伤,并用石头将其头部砸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技术鉴定:被害人陈娟的损伤构成轻伤,其父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陈某某辩称,我没有强奸她(被害人),因为她要看电视,我不让她看,在她骂我的情况下,我才用手掐了她脖子。另外,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有刑讯逼供问题。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害人陈娟是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其奸淫后,被害人呼喊的情况下,为怕事情败露,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其执行数罪并罚,且对其强奸罪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提出自己没有脱被害人的衣服,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经查不实;被告及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有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证据证明,且该问题已经检察机关在庭前查证给予了排除。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