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青年女子连续伙同他人抢劫、抢夺案,被告人王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王荣,女,现年27年,系新野县人。2010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伙同常某(已判刑)常某某(另案处理)合骑一辆摩托车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江黄集村西边的公路上,将聂某、王某合骑的电动车踹倒路边,常某某下车将王某按倒在地抢走,康佳手机一部,王荣抢走王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个。经价格鉴定,金项链、金耳钉价414元,康佳手机价值575元。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荣伙同常某(已判刑)陈某、王某(另案处理)合骑两辆摩托车窜至河南油田城区先后飞车抢夺挎包2个,其中郑某包内装有现金1500元,创维手机一部,价值505元,剧某包内现金100元,诺基亚6300手机一部,价值1980元。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荣伙同常某、常某某、王某、陈某骑两辆摩托车在河南油田城区抢夺高某挎包一个,内装现金100元,黑色直板诺基亚602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30元。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伙同常某、王某、陈某骑两辆摩托在施庵镇邮政支局南边抢夺柴某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2087元。3月22日,被告人伙同常某、常某某、王某、陈某骑两辆摩托车在五星镇邮政支局附近抢夺张某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00元及其它票据等物品。3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伙同常某、常某某、王某、陈某骑两辆摩托在油田城区抢夺挎包二个,其中王某包内装现金3600元,索爱W55C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325元。樊某包内装现金11000元及其它物品。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98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五次,价值231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均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