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岳进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4年9月至2007年底,被告人岳进在承建新野县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期间,为感谢时任新野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樊城隆(已判刑)在工程承揽和追加工程款等方面的帮助,向樊城隆行贿30000元。2009年9月13日,樊城隆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收受岳进贿赂30000元的事实,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岳进向检察机关供述了送给樊城隆30000元的事实。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岳进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岳进虽然在被追诉前交代了向樊城隆行贿的犯罪事实,但该交代行为是在樊城隆向司法机关交代了受贿行为之后所作的被动交代,依法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