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原油被发现后,李建为了帮助同伙逃脱,用硬土块击打护场队员,让李建的犯罪比同伙更是罪加一等。10月2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李建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对李友、李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初,李建、李友、李庭伙同他人,携带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窜至位于唐河县马振扶乡郝庄村附近的河南油田一处油井,盗窃原油共30袋,重0.75吨,价值2363元。10月15日凌晨1时许,李建、李友等人再次窜到该油井,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油田护场队员赵某、路某、丰某巡逻到此,李友在逃跑时抓获,李建等人返回为帮同伙李友逃跑,将赵某摔倒在地,李建从地上捡一硬土块击打赵某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后,李建等人均逃离现场。
2009年11月16日,经油田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2010年5月14日,李建的家人赔偿赵某医疗费2000元。在案件审理中,李建之妻与赵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200元,赵某不追究李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建、李友、李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共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李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