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身亡 酒友担责

  发布时间:2010-10-29 10:37:48


饮酒可以增进感情,但饮酒后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1029日从邓州市人民法院获悉,酒友付出了一定代价,这给豪饮者敲响了警钟。

王山、刘鹏等6人均系邓州市某公司职工,均在该公司家属区居住,经常一起饮酒。200811119时,王山及其妻子邀请刘鹏等3人到饭店吃饭。席间,5人共喝两瓶白酒。2030分,5人回到公司家属区。2140分,刘鹏又邀请王山等3人喝酒,4人各喝1瓶啤酒。2220分,4人相继回到公司家属区大门口。在家属区门岗室简单交谈几句后,刘鹏、王山等4人相继各自回家。2238分,刘鹏从公司家属区大门外出。23时许,刘鹏被人发现躺在一未竣工的高层建筑工地的电梯井内,经抢救无效于2008115日死亡。后该医院、高层建筑的施工方相继赔偿刘鹏近亲属3万元、3.5万元。2008121日,公安机关对刘鹏尸体检验认定:刘鹏所受损伤高坠可以形成、刘鹏符合下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9月,刘鹏的近亲属刘坤等4人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当晚和刘鹏共同饮酒的王山等5人赔偿损失78201.60元。审理期间,4原告要求5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主观存在过错,被告亦不能证明刘鹏主观存在过错,应视为双方均无过错。但5被告应适当补偿4原告部分经济损失,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5被告各补偿4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宣判后,4原告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经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5被告各补偿4原告经济损失3600元,并当即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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