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人一部手机 原是为了敲诈

  发布时间:2010-10-29 10:40:52


无缘无故送人一部手机,原来是为了方便敲诈他人。20101028 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姚某为了敲诈某诊所店主秦某,但不知道秦某的联系方式,于是就买了一部新手机装上一个新手机卡。2010417日晚8时许,姚某骑一辆摩托车将该手机放到秦某的诊所里。随后,姚某向该手机上发短信、打电话,威胁、恐吓秦某并向其索要现金50万元。经讨价还价后,被告人姚某将勒索金额降至40万元,并让秦某于422日准备20万元,一个月后再准备20万元。422日晚8时许,姚某骑一辆摩托车到秦某诊所门口,拿到秦某给付的19万元后,向北逃窜时摔倒,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19万元已发还被害人。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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