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精神病妇女 法理难容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29 10:56:45


见到精神病人不但没有同情心,反而心生恶念将其拐卖骗钱。10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王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彭保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王虎非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彭保非法所得4000元。

20098月份,被告人王虎在洛宁县上宫金矿打工期间,经卢云(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在洛宁县租住的何军(另案处理),何军称有一精神病妇女需要6500元可以贩卖,王虎见过该妇女后,先与其内弟周某、岳母联系欲将该精神病妇女卖给周某为妻未果。王虎又与内乡老家的被告人彭保联系贩卖该妇女,价格为8500元,彭提出以15000元卖出,二人从中获利。彭保即联系同村某组马某,称有一精神病妇女需要15000元买来给其儿子马某某为妻,马某同意后,2009827夜,王虎伙同何军等人租一面包车将该精神病妇女由洛宁县县城送至内乡县乍曲乡某村彭保家,马某、马某某见该精神病妇女后,同意以15000元买得与马某某为妻,即将该妇女带走,彭保付给王虎11000元(实付现金8500元,王虎原欠彭保债务2500元抵消),王虎、何军等人到洛宁县后,王虎给何军6500元。王虎获利4500元,彭保获利4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虎、彭保以出卖和牟利为目的,将精神病妇女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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