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施行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庭审活动,控制了庭审节奏,展示了司法文明。新野法院发现,在庭审活动中,少数法官忽视法槌的使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法槌的放置位置不正确。放置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法台的左前方或右前方;二是法槌的使用违反规定。对“继续开庭”、“宣布闭庭”、等“应当”使用法槌的而未使用。三是法槌的使用程序填倒。对《规定》中第五条的四项使用程序中,或“一律先敲击法槌”,或“一律后敲击法槌”,或“该先(后)敲击”而“后(先)敲击。四是法槌的敲击次数不规范。按《规定》,“一般敲击一次”,但在对《规定》中第三条“可以使用”的情形中,往往是连续、激烈地敲击。五是法槌的使用不正确。不注意法槌的正反,用嵌有法徽的一面敲击,造成底座痕迹;有的则根本不使用法槌;六是法槌的使用和庭审活动不能有机结合,敲击后未对庭审活动进行指令。
对此新野法院建议,一是修改《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
﹙试行﹚第四条“法槌应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前方”的规定,改为:“法槌应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右前方”,以方便使用。二是审判人员要正确使用法槌,防止随意性和情绪化,体现法槌使用的严肃性,避免负面效果。三是审判人员要依法进行审判活动,防止出现只注重法槌使用,而忽视法庭规则使用的问题。四是由最高院或省级法院系统对法槌的使用规定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