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不给工钱 老板黑心 法院判决支持 谁敢赖账

  发布时间:2009-02-27 15:28:42


外出打工难,要工钱更难。而黑心包工头以种种借口苛扣打工者血汗钱,情法不容。225日,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决包工头拖欠农民工血汗钱6156元依法偿还。

被告人刘志20083月份承包了栾川县某镇一个矿坝施工工程,4月份雇佣原告余小平为其运送施工所需原料。双方口头协议每送一车沙石料刘志向余小平支付劳务费18元,每运送一车石头则支付15元,若干杂工第天工钱为60元。余小平在随后的几个月间共为被告运送沙石料362车,石头93车,干杂工6天,后又连人带车以每天150元的工价在川河打水泥路2.5天,除去向工地借款2460元,应得劳务费6156元。余小平向刘志讨要工钱至今未果,只好将其告上法庭。不料,刘志辩称自己同样是受雇于老板高某,自己只负责监督、施工,高某不付款,他也无能为力;且其并未与余小平约定付款时间更无欠条凭据,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与被告书面协议,矿坝工地使用人员及零工工资由被安排和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理由正当且有工地会计书面记录为证,被告的辩驳理由不能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理应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子院遂作包工头刘志偿还打工者余小平劳务费6156元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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