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使用携带的剪线钳剪,剪断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造成一百多户通信中断的被告人张银、杨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11月1日,分别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4000元。
二被告人,均系新野县城郊乡人。被告人张银、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1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张银、杨伟伙同涛娃(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城郊乡王营村北老白河边,携带使用的剪线钳剪断一空50米200对通信电缆线,造成160户通信中断48小时和三根电线杆折倒。经鉴定,造成损失6295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4000元。
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