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通信电缆中断 获刑二年赔偿四千

  发布时间:2010-11-02 09:38:31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使用携带的剪线钳剪,剪断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造成一百多户通信中断的被告人张银、杨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111日,分别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4000元。

二被告人,均系新野县城郊乡人。被告人张银、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423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16日刑满释放。2010318日晚,被告人张银、杨伟伙同涛娃(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新野县城郊乡王营村北老白河边,携带使用的剪线钳剪断一空50200对通信电缆线,造成160户通信中断48小时和三根电线杆折倒。经鉴定,造成损失6295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4000元。

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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