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擅自将父亲分给自己的房屋出卖给别人,父亲知道后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买房人不同意,父亲诉至法院。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宋俊、宋振父子是唐河县宋湾村村民,父亲宋俊有一处房屋,经与家人商量后分归儿子宋振使用。2006年3月,宋振与宋申签定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于宋申,协议载明:“字据,今有宋俊房屋一处,转让给宋申,价格是13800元(壹万叁仟捌佰元),特立字为约。注明,其中宅上有2棵树归宋俊所有,不碍事不放,需要时候得清理,树的位置在宅西南角。2006、3、15。”协议签订后,宋申交给宋振买房款13800元,宋申持有该字据后至今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
宋俊得知儿子宋振将自己的房屋卖于旁人后,找到买房人宋申,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撤销该买卖协议,遭到宋申的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宋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庭另外查明,本案所涉房屋系宋俊所有,宋俊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宋振。宋振与买房人宋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宋俊并未在场。对于宋振出卖房屋的行为,宋俊事前没有授权,在事后也未追认其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宋振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与宋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事后房屋所有人宋俊没有追认宋振卖房行为的效力,而宋振也未合法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宋申与宋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理应无效,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