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和别人发生几句口角,就找两个帮手用木棍把人打伤。2009年2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以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齐强、齐盛、齐攀三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齐强在新野县五星镇某村砖厂与同村村民黄树意为捡砖发生争吵,随后在此路过的黄树林帮助黄树意指责齐强。下午3时许,经营砖厂的黄树伟将黄树林约至砖厂解决与齐强的纠纷,黄树林赶到砖厂后与被告人齐盛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齐强、齐攀伙同齐力(另案处理)帮助殴打黄树林,齐攀持木棍将黄树林头部打伤。经鉴定,黄树林头部损伤为重伤,双眼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黄树林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被告人齐盛、齐攀投案自首。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强、齐盛、齐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齐盛、齐攀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攀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齐强、齐盛、齐攀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均应酌情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