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香拜佛不顾家庭反对 下落不明仍被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10-11-03 14:59:35


烧香拜佛寻求精神寄托未尝不可,但凡事做过了头,不顾及家庭、亲人去礼拜一个神胎,那是对佛教的误解。被告梁霞就因烧香拜佛,离家出走而失去了婚姻。111,从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获悉,在被告梁霞缺席的情况下,仍被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伍献与被告梁霞的事实婚姻关系,圆满婚姻生生破裂。

原告伍献与被告梁霞于1990年在河南省南阳市打工时认识,双方于当年七月份简单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于199162生长女伍某,现成年已独立生活,于2003130生次女伍××,现和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同居生活后一直在南阳市区做生意,自1995年后,被告梁霞开始迷信佛教,烧香拜佛,向寺庙捐款,买动物放生。到2005年后,被告更是痴迷佛教,经常外出信佛,不履行妻子、母亲义务,不照顾家庭,擅自向寺庙捐款捐物,造成原、被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要求白土岗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离婚,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梁霞带领其小女儿伍××于2007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外出期间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

原告伍献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抚养两个女儿。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但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法院向被告梁霞之兄梁某某致函,梁回函称现在也不知梁霞下落。

南召县法院认为,原告伍献与被告梁霞之间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自2005年被告痴迷烧香拜佛后,擅自向寺庙捐款捐物,经常外出烧香拜佛,造成原、被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有一定过错。自20075月被告又带领次女伍××外出烧香拜佛,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双方至今已分居满三年。现在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因大女儿伍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现已独立生活,随父随母生活自择,关于小女儿伍××的抚养权问题,因其一直和被告一起生活,且现在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处理。因被告未到庭,法院无法组织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解除原告伍献与被告梁霞的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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