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李光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光群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新野县新甸铺镇翟湾村白河滩内的453株杨树采伐。经勘验,被告人李光群滥伐林木折合立方蓄积17.9431立方米。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光群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光群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交纳罚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