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马某与杨某、陈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3300元,马某承担2000元,杨某、陈某共同承担1300元。
马某某在自己宅基地上有旧屋7间。2009年6月17日马某经马某某同意将7间房屋扒掉。马某持筑许可证,在该7间房宅上又重新扎了地基,2010年3月3日马某未经马某某同意就和杨某、陈某签订了协议书,以14万价格卖把该宅基地卖给给杨某和陈某。双方已履行了该协议。之后马某某多次要求退回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农村集群众所有,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禁止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转让,因此双方合同应属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