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八号审判庭现场视频直播一起盗窃案件,在庄严的国徽下和严肃的法庭气氛中,被告人隋某某当庭表示伏法认罪,不上诉。
被告人隋某某是南召县城关镇人。200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乘班车到该县南河店镇,通过南河店镇新街居民樊某某介绍与收废品的孙某某联系,被告人隋某某自称有一辆翻斗车想卖报废,并于孙某某约好晚上将车开来卖与孙某某。后隋某某乘班车返回平时打工的该县白土岗镇付庄村某公司。当夜,隋某某趁别人都睡下后,摸黑来到厂区半坡处,将公司的一辆蓝色翻斗车开走开向南河店镇,当车行至南河店镇西侧大桥时,因故障不能行使,隋某某打电话给事先约好的买主孙某某,孙某某找车将翻斗车拖至南河店镇源泉加油站东侧,当夜隋某某以102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孙某某。2009年1月3日上午,某公司负责人在南河店镇源泉加油站东侧将被盗翻斗车找回。经南召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翻斗车价值15000元。
南召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数额刚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决被告人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