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弟共争抚恤金 法院判决止纠纷

  发布时间:2010-11-05 15:40:27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照应、和睦相处,发生矛盾时,应当妥善解决。但在生活中有些家庭却为了蝇头小利,互不相让,甚至诉至法院,伤了和气。2010113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财产继承案件,判决大哥徐俊强支付二弟徐俊志现金4000元、三弟徐俊伟4757.80元。

家住新野县的三兄弟在父亲刚去世不久,为了争要老父的死亡抚恤金起诉到人民法院。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共兄妹五人,1976年原、被告母亲去世,200912月原、被告父亲去世,原、被告父亲去世后,根据国家政策,新野县企业养老保险局发放死亡抚恤金21230元,丧葬补助费2559元,合计23789元,于2010年由新野县邮政银行代发至死者本人工资本上。被告将该款取走后,二原告向被告追要自己应继承的部分,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徐俊志应得部分为4000元,支付原告徐俊伟应得部分6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国家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系遗产,在原、被告母亲去世后,原、被告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每人应得到自己应有的部分,原、被告兄妹五人,每人应分得4757.80元,原告徐俊志请求为4000元,未超过应分得得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俊伟请求6000元,超出应分得的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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