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教班盗窃 学生家长领刑 作者:邓州市法院 张中梅 发布时间:2010-11-00 16:53:45
孩子到托教班上课,家长陪读,谁知看见老师的手袋便起了贼心。11月5日获悉,邓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史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4月9日上午,史某陪儿子到邓州市某托教班上课。趁老师忙碌之机,史某将老师王某放在桌子上的手袋盗走,获得一部新手机(价值990元)和93元现金。王某发现手袋不见后,询问史某,史某矢口否认。民警赶到后,查出史某把该手机藏在裤腰处。该院审理后认为,史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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